【本文作者系中国国家一级裁判员】

北京时间7月11日,美加墨世界杯1/4决赛,西班牙与比利时的四强战在洛杉矶体育场开打,英格兰名哨迈克尔·奥利弗执法本场比赛。最终,西班牙以2-1击败比利时,梅里诺也完成了连续两场比赛替补绝杀的壮举。

接下来,笔者将以足球竞赛规则为标尺,逐一拆解本场比赛中的关键争议判罚。

场景一:上半场比赛第13分钟,西班牙进攻机会,15号巴埃纳在禁区内起脚攻门,皮球打到比利时25号恩戈伊手臂上,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没有判罚球点球。

规则分析: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手球中有如下规定:

在判定手球犯规时,臂部的上端边界定义为与腋窝底部齐平。队员的手/臂部触球,并非每次都是犯规。

以下行为属于手球犯规:

故意用手/臂部触球,例如手/臂部向球移动。

当手/臂部触球时,其位置使身体不自然地扩大。使身体不自然地扩大,是指队员的手/臂部的位置并非此情形下其身体动作形成的正当结果或合理位置。队员将手/臂部置于此位置,是冒了被球击中并被判罚犯规的风险。

在这一场景中,巴埃纳射门虽然打在了恩戈伊的手臂上,但通过慢镜头回放我们可以看到,恩戈伊已经在有意识地收回手臂,并且在球击中其的一瞬间手臂已经紧贴在了躯干上,没有非法扩大自身防守面积,此时手臂处于这一情况下的自然合理位置,同时也没有手臂向球移动的趋势,所以裁判员不吹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场景二:上半场比赛第22分钟,西班牙进攻机会,10号奥尔莫拉球转身后脚后跟直塞传球传往底线,19号亚马尔在追上将球往回一扣后与比利时5号德克伊珀有一个接触后丢失球权,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

规则分析:在这一场景中,亚马尔与德克伊珀都是同时高速跑向皮球,但德克伊珀并没有碰到球,亚马尔寻求人球分过,此时德克伊珀想要进行卡位但是慢了一步,在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规定如下:

阻碍对方行进是指当球不在双方的控制范围内时,移动至对方的行进路线上以阻碍、阻挡、减缓或迫使对方改变行进方向。

所有队员有权在比赛场地内选择自己的位置。已处在对方行进路线上和移动至对方行进路线上是不同的概念。

德克伊珀并没有能够提前卡住位置,而是在亚马尔向前时从侧面对其发起接触,其目的不是触球只是阻挡,并且手上也有一定的动作,属于移动到亚马尔行进路线上的阻挡犯规,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的决定错误。

场景三:上半场比赛第31分钟,在一次高空球的球权争夺中,西班牙24号库库下落时手臂击中比利时21号卡斯塔涅面部导致其鼻子流血不止,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没有出示纪律处罚。

规则分析:在这一场景中,首先两名队员都具备获得球权的可能性,库库雷利亚起跳在与卡斯塔涅接触时手臂抬起伸直向外,朝向卡斯塔涅,最终击中卡斯塔涅的面部,这实际就是规则中提到的非法使用手臂击打对方的行为,正常起跳,肘关节一般是需要向下的,抬起肘关节朝外并不能提高跃起的高度,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周边的空间。足球竞赛规则中对于争抢的定义是要求球员在争抢球权的过程中,不能伤及他人,要有一定的预防保护措施,所以使用这种肘关节朝外的动作就要承担击打到对手被判犯规的风险。但同理,由于这首先是一个争抢球权发起的动作,不能视为暴力行为、野蛮动作,加之其本质不是为了击打对方球员,所发出的力量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被认定为严重犯规,所以这应当是一次鲁莽地争抢犯规动作,应当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没有出示纪律处罚的决定错误。

场景四:上半场比赛第34分钟,西班牙进攻机会,19号亚马尔带球向禁区突破,在弧顶处被比利时11号多库上手拉倒,裁判员吹罚犯规,但没有纪律处罚。

规则分析:在此场景中,首先多库的动作肯定是一个犯规动作,从身后上手将向前突破的亚马尔拉倒,明显使用不合法的争抢部位使亚马尔失去重心。由于犯规发生地点在罚球区外非常近的位置,并且结合当时进攻发展情况来看,多库的这一次犯规实际上阻止了西班牙一次有希望的进攻机会,在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对非体育行为的警告中有如下一条:

在一些情况下必须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例如:

通过其他任何违规的方式干扰或阻止有希望的进攻,除非裁判员判了罚球点球而且犯规的意图是触球或争抢球。

即我们常说的SPA(Stop a promising attack),应当出示黄牌警告,当值裁判员没有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错误。

场景五:上半场比赛第35分钟,西班牙进攻机会,10号奥尔莫在接队友传球时与后退的裁判员奥利弗相撞没有能够接到球,裁判员坠球给西班牙。

规则分析:这里科普一下坠球的程序规定,在足球竞赛规则第8章-比赛的开始与恢复中规定如下:

如果比赛被停止的时刻:

·球处于罚球区内,则坠球给守方球队的守门员,坠球地点在其罚球区内。

·球处于罚球区外,如果裁判员可以判断出本应获得球权的球队,则坠球给该队一名场上队员,否则坠球给比赛停止前最后触球的球队的一名场上队员。坠球地点均为比赛停止时球所处的位置。

其他所有队员(包括双方队员)必须处于距离球不少于 4 米(4.5 码)的位置,直至比赛恢复。

当球触及地面,比赛即为恢复。

场景六:上半场比赛第50分钟,比利时进攻机会,11号多库带球向底线走,与西班牙14号拉波尔特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

规则分析:在此场景中,多库先被西班牙16号罗德里的协防拖慢速度,此时拉波尔特上前进行卡位,第一下卡位完全没有问题,并且占据了稍有优势的身位,但在多库准备继续向前时,拉波尔特的右手有一个向后拉的动作,导致多库没办法继续向前,这是一个隐蔽的拉人犯规,之后由于两人互相纠缠开始酿跄,手上的动作看起来稍大了一点,但此时之后的动作大多由于向前的惯性和互相的拉扯纠缠产生,此时的动作不吹罚犯规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漏了之前那次隐蔽的拉人犯规,对于多库向前的阻挡,所以裁判员不吹罚犯规的决定错误。

场景七:下半场比赛第62分钟,比利时进攻机会,23号拉斯坎起球传中,西班牙14号拉波尔特头球解围将球顶到16号罗德里手臂上,裁判员没有吹罚犯规,没有判罚球点球。

规则分析:这是一个明显的手球,比利时队也在向裁判员投诉讨要球点球,但这并不是一个手球犯规,这与今年欧冠比赛中拜仁对阵巴黎的那个场景十分类似,都是防守队员解围时将球踢到了同队队员手臂上。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素:1.同队队员向外解围;2.球击中了站在近处来不及躲避的队友手臂;3.手球队员没有主动伸手触球的故意手球行为;4.球并没有要直接进入球门。当以上要素同时满足,这类手球并不会判罚犯规,依据就是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手球条款中的第二类,即队员此行为不符合冒风险拦截来球的非故意手球犯规,所以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不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

场景八:下半场比赛补时阶段第90+5分钟,西班牙16号罗德里控球,被比利时6号维特塞尔飞铲放倒,裁判员吹罚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规则分析:这个场景中,首先双方都是有机会获得球权,只是罗德里先出一脚将球踢出,维特塞尔这是一个冲球的动作,但是没有踢到球不能定义为暴力行为;其次,这一动作的来向是侧面,此次接触的部位是维特塞尔的鞋钉与罗德里的小腿,不过考虑到接触时间短,并且发力不是直接踹小腿,而是顺势收力往下滑,没有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综合考量,认定这是一个鲁莽地铲犯规较为恰当,即没有顾及到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或后果,应当出示黄牌警告,当值裁判员吹罚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

整场比赛,奥利弗的执法尺度保持了一贯的宽松风格,对身体对抗的容忍度较高,未因个别争议而频繁响哨打断节奏。比赛在相对流畅的对抗中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