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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娼现象“屡禁不止”,为啥我国要大力提倡!看看德国现状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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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张某再无法接受,警方都要对他的行为进行惩处。

在张某的钓鱼会所中,警方发现了很多“卖淫女”,经过了解他们知道这些女孩有很多都是被张某所鼓动才从事这一行业。在这些女孩的心中,早已将“卖淫”当作一份正当职业,反正都是赚钱。

而张某假借钓鱼会所的名头掩盖自己的“色情行业”,很多有钱富商都前往他的会所寻乐子,富商们知道,只要钱到位,他们想做什么都可以。因为张某还买了一批越南女孩,强迫她们提供“服务”。越南女孩身不由己,对于富商的要求只能全盘接受,在此处她们已经失去做人的尊严。

张某为了获利不择手段,而这也是很多发展“色情行业”的人的共性,对于他们来说金钱是一切,自己手下的“卖淫女”如何他们并不关心。在利益面前,人的权益被践踏侮辱。

张某的钓鱼会所在当地远近闻名,人们都知道存在这么一个“淫窝”,但是对于张某的行为很多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他们看来里面的服务是“等价交换”,只不过是不被法律允许。

而在我们国家的其他地方,很多人也是这样想的,我国的“色情行业”并没有如想象中的那般遭到人们的合力抵制,更多的人是保持中立态度。

他们不知道这类行业存在的危害性之大,甚至还有人提出“卖淫业合法化”的论调试图获得赞同,认为一旦合法以后,政府可以制定规范进行监管,就不会出现在暗处为非作歹的事情。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看看德国的现状就可以明白。

合法国家深受其害

德国不同于我国的禁止态度,在进行一番讨论表决以后,德国的“卖淫业”已经属于合法行业,但是合法化后的德国并没有像预想中的那样摆脱“非法卖淫嫖娼”的不良影响,相反他们遇到的问题还变得严重。

原本对于德国人而言,“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他们存在欲望,在进入“色情场所”时都会有着顾忌,毕竟在道德上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原本的“卖淫嫖娼”数量还并没有那么多,那么猖獗。

但是当该行业被合法化,成为一项可以拿的上台面的娱乐活动后,德国的“卖淫嫖娼”数量变得更多。

在德国人看来,国家的法律既然认定“色情行业”合法,那么他们“卖淫嫖娼”的行为就理直气壮,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娱乐。他们的“色情行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给当地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

首先是疾病的传染。即使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色情行业”的发展,要求服务者需有相关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都是很难监管的问题,有很多人因为“卖淫嫖娼”患上性病。

其次是毒品的泛滥。“色情行业”向来和毒品交易息息相关,人们可以为了追求欲望“嫖娼”,也就不免被毒品诱惑,犯下大错。而毒品的影响是终身的,一个人如果粘上毒品,基本上就是废人一个。

最后,德国当地的人口贩卖和失踪情况也不容小觑。女性在生理力量方面本就出于弱势,“卖淫业合法化”以后,对于服务者的需求增加,更是有许多女性被作为一种“性”资源贩卖囚禁。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在此处依然适用。

而且人们都有劣根性,“卖淫行业合法化”以后,在高利润的吸引之下,很多人被利益诱惑,自愿成为“卖淫者”。这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件坏事。

因此我国坚决禁止“卖淫”,为了制止这种行为也做了很多努力。

教育宣传杜绝后患

在有着像德国这样的前车之鉴以后,我国禁娼决心更强,决不能让这种行为污染我们的社会。

为了让群众知道“卖淫嫖娼行为”究竟有着多大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在社区也经常宣传,人们对于一些性病、艾滋病的认识也比以前深,明白了“卖淫嫖娼”行为就是在帮助这类行为的传播。

不仅如此,随着中文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接触信息的渠道变多,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卖淫嫖娼”是一种不平等的压迫,是将女性作为一种资源看待的行为。很多的女性打上了预防针,即使再困难都不能采取出卖身体的方式获得金钱!

“卖淫嫖娼”不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是一种由于资源不对等而产生的侮辱人权的行为。即使是在性解放思想被广泛讨论的当下,我们也需认知,拒绝这种行为本质上不是“性羞耻”,这是对自己的爱护和社会的负责。

庆幸的是在经年累月的宣传教育以后,有很多人意识到“卖淫行业合法化”的危险,对此表示强烈的反对。

同时,警方不遗余力地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查处惩罚,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之人。像张某这样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违法者,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创建文明社会,人人有责!

法律分析

在了解了德国“卖淫业合法化”后的现状以后,我们表示禁娼一事势在必行,对于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一定要严加制止。因此,在这里我们结合张某的案例列举一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做科普。

通常情况下,卖淫是一种钱色交易,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约定的接受代价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通俗地说就是为钱陪睡,提供收费的性行为。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组织、强迫卖淫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有规定,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人,法院可判处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像文中张某的案例,张某利用钓鱼场作为掩护,招揽了很多女孩为他所用开展“卖淫”生意。这种行为就是组织卖淫行为。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卖淫组织”就是在为嫖娼者提供便利,组织者为了自身利益,选择从事这类生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错误,需受法律惩罚。

同时,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获利目的,张某强迫越南女孩“卖淫”的行为更是一种错误,强迫“卖淫”行为是对受害者性自主权利的侵害,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一种伤身又伤心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同时还伴随着非法拘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可知,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时,根据拘禁时限不同刑罚也不一。

其次,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我们也存在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者一旦被发现,有关部门将对违法者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还可以对其进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拉客招嫖的,被有关部门发现的话,违法者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以张某的案例为例,在他的组织中,有些女孩是出于自愿从事该行业,她们为了利益“卖淫”,这样的服务是对自己的不自爱,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那些富商出于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想法,来到张某的“卖淫组织”进行购买服务,这样的购买是在助长卖淫组织的发展,应受处罚。

即使不在“卖淫组织”中,只要是“卖淫嫖娼”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惩罚。

最后,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上,介绍卖淫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嫖客和卖淫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主观方面上,介绍卖淫罪则存在有意识地主动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的主观故意。

这类行为虽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模式,看似只是“小打小闹”,但这样的行为依然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只要和“卖淫嫖娼”搭上关系,就是不可以的。

“卖淫嫖娼行为”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我们一定要禁止这类行为。这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